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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1.纳税人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地税主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在办税中心指定的窗口领购税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表中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完整、签章齐全、字迹清楚。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向办税中心指定的窗口送验,并提供如下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明(复印件2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 3)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2份);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4.纳税人送验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可凭工本费收据到办税中心指的窗口领取税务登记正、副本。 |